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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 (二)

发布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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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5.1 岩溶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1.2 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做出初步评价;

  2 初步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

  3 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4 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

  5.1.3 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 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 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2 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

  3 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

  4 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5 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6 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

  7 当地治理岩溶,土洞和塌陷的经验。

  5.1.4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岩溶发育地段应予加密。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

  5.1.5 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

  2 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外,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不符合本节第5.1.10 条第1 款的条件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

  3 当预定深度内有洞体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下不少于2m,必要时应圈定洞体范围;

  4 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

  5 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详细查明其分布;

  6 当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槽或探井;

  7 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应采用钻探验证,当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洞体时,应加密勘探点;

  8 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入洞勘查,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井下电视等手段探测。

  5.1.6 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底面以下桩径的3 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5.1.7 岩溶发育地区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

  1 土层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岩体洞隙发育部位;

  2 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与土体交接部位;

  3 两组构造裂隙交汇处和宽大裂隙带;

  4 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

  5 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

  6 低洼地段和地表水体近旁。

  5.1.8 岩溶勘察的测试和观测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连通试验;

  2 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

  3 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湿化、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

  4 当需查明地下水动力条件、潜蚀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可进行流速、流向测定和水位、水质的长期观测。

  5.1.9 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

  1 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2 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

  3 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

  4 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

  5.1.10 当地基属下列条件之一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1 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 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 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

  2 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岩土厚度虽小于本条第1 款的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 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

  2) 洞体为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或Ⅱ级岩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

  3) 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4) 宽度或直径小于1.0m 的竖向洞隙、落水洞近旁地段。

  5.1.11 当不符合本规范第5.1.10 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地基稳定性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不稳定,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流水活动时,可认为堆填物受力,按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

  2 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

  3 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 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面滑移的可能;

  5 当地基为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考虑溶蚀继续作用的不利影响;

  6 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可建议采用地基处理或桩基础。

  5.1.12 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

  3 岩溶稳定性分析;

  4 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5.2 滑坡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2.2 滑坡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近地段。比例尺可选用1:200~1:1000。用于整治设计时比例尺应选用1:200 1:500。

  5.2.3 滑坡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 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 搜集地质、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等相关资料;

  2 滑坡的形态要素和演化过程,圈定滑坡周界;

  3 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等的分布;

  4 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等;

  5 当地治理滑坡的经验。

  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应摄影或录像。

  5.2.4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和滑坡形态确定。除沿主滑方向应布置勘探线外,在其两侧滑坡体外也应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40m,在滑坡体转折处和预计采取工程措施的地段,也应布置勘探点。

  勘探方法除钻探和触探外,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5.2.5 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最下一层滑面,进入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地层一定深度,满足滑坡治理需要。

  5.2.6 滑坡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各层滑坡面(带)的位置;

  2 查明各层地下水的位置、流向和性质;

  3 在滑坡体、滑坡面(带)和稳定地层中采取土试样进行试验。

  5.2.7 滑坡勘察时,土的强度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室内、野外滑面重合剪,滑带宜作重塑土或原状土多次剪试验,并求出多次剪和残余剪的抗剪强度;

  2 采用与滑动受力条件相似的方法;

  3 采用反分析方法检验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5.2.8 滑坡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确选择有代表性的分析断面,正确划分牵引段、主滑段和抗滑段;

  2 正确选用强度指标,宜根据测试成果、反分析和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3 有地下水时,应计入浮托力和水压力;

  4 根据滑面(滑带)条件,按平面、圆弧或折线,选用正确的计算模型;

  5 当有局部滑动可能时,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尚应验算局部稳定;

  6 当有地震、冲刷、人类活动等影响因素时,应计及这些因素对稳定的影响。

  5.2.9 滑坡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的规模、主导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5.2.10 滑坡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滑坡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和演化;

  3 提供滑坡的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

  4 滑坡稳定分析;

  5 滑坡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5.3 危岩和崩塌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3.2 危岩和崩塌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产生崩塌的条件及其规模、类型、范围,并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3.3 危岩和崩塌地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崩塌方向主剖面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 章的规定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2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

  3 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

  4 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

  5 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6 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5.3.4 当需判定危岩的稳定性时,宜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滚落方向、途径、危害范围等做出预报。

  5.3.5 各类危岩和崩塌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于治理的,不宜作为工程场地,线路应绕避;

  2 规模较大,破坏后果严重的,应对可能产生崩塌的危岩进行加固处理,线路 应采取防护措施;

  3 规模小,破坏后果不严重的,可作为工程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危岩采取治理措施。

  5.3.6 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阐明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4 泥石流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4.2 泥石流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和泥石流的类型、规模、发育阶段、活动规律,并对工程场地做出适宜性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4.3 泥石流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测绘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测绘比例尺,对全流域宜采用1:50000;对中下游可采用1:2000~1:100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 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 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等情况;

  2 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3 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和风化程度;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4 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5 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和最大粒径;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6 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

  7 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和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8 当地防治泥石流的经验。

  5.4.4 当需要对泥石流采取防治措施时,应进行勘探测试,进一步查明泥石流堆积物的性质、结构、厚度、固体物质含量、最大粒径、流速、流量、冲出量和淤积量。

  5.4.5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宜遵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5.4.6 泥石流地区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Ⅰ1 类和Ⅱ1 类泥石流沟谷不应作为工程场地,各类线路宜避开;

  2 Ⅰ2 类和Ⅱ2 类泥石流沟谷不宜作为工程场地,当必须利用时应采取治理措施;线路应避免直穿堆积扇,可在沟口设桥(墩)通过;

  3 Ⅰ3 类和Ⅱ3 类泥石流沟谷可利用其堆积区作为工程场地,但应避开沟口;线路可在堆积扇通过,可分段设桥和采取排洪、导流措施,不宜改沟、并沟;

  4 当上游大量弃渣或进行工程建设,改变了原有供排平衡条件时,应重新判定产生新的泥石流的可能性。

  5.4.7 泥石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泥石流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绘制专门工程地质图;

  3 划分泥石流类型,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4 泥石流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5.5 采空区

  5.5.1 本节适用于老采空区、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采空区勘察应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判定其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

  5.5.2 采空区的勘察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1 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上覆岩层的岩性、构造等;

  2 矿层开采的范围、深度、厚度、时间、方法和顶板管理,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积水等;

  3 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4 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区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

  5 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6 搜集建筑物变形和防治措施的经验。

  5.5.3 对老采空区和现采空区,当工程地质调查不能查明采空区的特征时,应进行物探和钻探。

  5.5.4 对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应通过计算预测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计算方法可按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执行。

  5.5.5 采空区宜根据开采情况,地表移动盆地特征和变形大小,划分为不宜建筑的场地和相对稳定的场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地段不宜作为建筑场地;

  1)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

  2)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

  3)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度的厚矿层露头地段;

  4)由于地表移动和变形引起边坡失稳和山崖崩塌的地段;

  5)地表倾斜大于10mm/m,地表曲率大于0.6mm/㎡, 或地表水平变形大于6mm/m 的地段。

  2 下列地段作为建筑场地时,应评价其适宜性;

  1)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小于30 的地段;

  2)采深小,上覆岩层极坚硬,并采用非正规开采方法的地段;

  3)地表倾斜为3~10mm/m,地表曲率为0.2 0.6mm/㎡或地表水平变形为2~6mm/m 的地段.

  5.5.6 采深小、地表变形剧烈且为非连续变形的小窑采空区,应通过搜集资料、调查、物探和钻探等工作,查明采空区和巷道的位置、大小、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回填塌落和充水等情况;并查明地表裂缝、陷坑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的关系;

  5.5.7 小窑采空区的建筑物应避开地表裂缝和陷坑地段。对次要建筑且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大于30,地表已经稳定时可不进行稳定性评价;

  当采深采厚比小于30 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基底压力、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并根据矿区经验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5.6 地面沉降

  5.6.1 本节适用于抽吸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大面积地面沉降的岩土工程勘察。

  5.6.2 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地面沉降勘察应查明其原因和现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控制和治理方案。

  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可能的沉降层位做出估计,对沉降量进行估算,提出预防和控制地面沉降的建议。

  5.6.3 对地面沉降原因,应调查下列内容;

  1 场地的地貌和微地貌;

  2 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和土性特征,硬土层和软弱压缩层的分布;

  3 地下水位以下可压缩层的固结状态和变形参数;

  4 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和承压性质,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单位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5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面水的水力联系;

  6 历年地下水位、水头的变化幅度和速率;

  7 历年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回灌量,开采或回灌的层段;

  8 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及回灌时地下水反漏斗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5.6.4 对地面沉降现状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精密水准测量要求进行长期观测,并按不同的结构单元设置高程基准标、地面沉降标和分层沉降标;

  2 对地下水的水位升降,开采量和回灌量,化学成分,污染情况和孔隙水压力消散、增长情况进行观测;

  3 调查地面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包括建筑物的沉降、倾斜、裂缝及其发生时间和发展过程;

  4 绘制不同时间的地面沉降等值线图,并分析地面沉降中心与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关系及地面回弹与地下水位反漏斗的关系;

  5 绘制以地面沉降为特征的工程地质分区图。

  5.6.5 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可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议采取下列控制和治理方案;

  1 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和水位降深,调整开采层次,合理开发,当地面沉降发展剧烈时,应暂时停止开采地下水;

  2 对地下水进行人工补给,回灌时应控制回灌水源的水质标准,以防止地下水被污染;

  3 限制工程建设中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

  5.6.6 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和估算沉降量,并可采取下列预测和防治措施;

  1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预测可压缩层的分布;

  2 根据抽水压密试验、渗透试验、先期固结压力试验、流变试验、载荷试验等的测试成果和沉降观测资料,计算分析地面沉降量和发展趋势;

  3 提出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限制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及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7.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 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5.7.3 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度等有关参数。任务需要时,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抗震设防区划。

  5.7.4 为划分场地类别布置的勘探孔,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当覆盖层厚度大于80m 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并分层测定剪切波速。10 层和高度30m 以下的丙类和丁类建筑,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按土的名称和性状估计土的剪切波速。

  5.7.5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可不考虑液化的影响,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 度进行液化判别。甲类建筑应进行专门的液化勘察。

  5.7.6 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再作进一步判别。液化的判别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等级。

  5.7.7 液化初步判别除按现行国家有关抗震规范进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进行综合判别;

  1 分析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下水等与液化有关的场地条件;

  2 当场地及其附近存在历史地震液化遗迹时,宜分析液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

  3 倾斜场地或液化层倾向水面或临空面时,应评价液化引起土体滑移的可能性。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 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 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9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外,尚可采用其他成熟方法进行综合判别.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 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 个。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5.7.1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 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宜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和估算震陷量。

  5.7.12 场地或场地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 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分析评价在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

  5.8 活动断裂

  5.8.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 度的重大工程场地应进行活动断裂(以下简称断裂)勘察.断裂勘察应查明断裂的位置和类型,分析其活动性和地震效应,评价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方案。

  对核电厂的断裂勘察,应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进行专门研究。

  5.8.2 断裂的地震工程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新活动断裂为在全新地质时期(一万年)内有过地震活动或近期正在活动,在今后一百年可能继续活动的断裂;全新活动断裂中、近期 (近500 年来)发生过地震震级M≥5级的断裂,或在今后100 年内,可能发生M≥5级的断裂,可定为发震断裂;

  2 非全新活动断裂:一万年以前活动过,一万年以来没有发生过活动的断裂。

  5.8.3 全新活动断裂可按表5.8.3 分级。

  5.8.4 断裂勘察,应搜集和分析有关文献档案资料,包括卫星航空相片,区域构造地质,强震震中分布,地应力和地形变,历史和近期地震等。

  5.8.5 断裂勘察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 章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的调查;

  1 地形地貌特征:山区或高原不断上升剥蚀或有长距离的平滑分界线;非岩性影响的陡坡、峭壁、深切的直线形河谷,一系列滑坡、崩塌和山前叠置的洪积扇;定向断续线形分布的残丘、洼地、沼泽、芦苇地、盐碱地、湖泊、跌水、泉、温泉等;水系定向展布或同向扭曲错动等。

  2 地质特征:近期断裂活动留下的第四系错动,地下水和植被的特征;断层带的破碎和胶结特征等;深色物质宜采用放射性碳14(C14)法,非深色物质宜采用热释光法或铀系法,测定已错断层位和未错断层位的地质年龄,并确定断裂活动的最新时限。

  3 地震特征:与地震有关的断层、地裂缝、崩塌、滑坡、地震湖、河流改道和砂土液化等。

  5.8.6 大型工业建设场地,在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建议避让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避让距离应根据断裂的等级、规模、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烈度等因素,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采取避让措施,但当浅埋且破碎带发育时,可按不无均匀地基处理。

  6 特殊性岩土

  6.1 湿陷性土

  6.1.1 本节适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除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对湿陷性黄土的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执行。

  6.1.2 当不能取试样做室内湿陷性试验时,应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在200kPa 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 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6.1.3 湿陷性土场地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的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取小值。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 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夹层、包含物、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

  4 湿陷性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5 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6 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尚应作土的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7 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8 对于厚度超过2m 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

  6.1.4 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表6.1.4 的规定;

  2 湿陷性土的地基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确定;

  3 对湿陷性土边坡,当浸水因素引起湿陷性土本身或其与下伏地层接触面的强度降低时,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6.1.5 湿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湿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Δs(cm),应按下式计算;

  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按表6.1.6 判定。

  6.1.7 湿陷性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质特征、湿陷等级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6.2.4 红粘土地区勘探点的布置,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粘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宜取30~50m;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对均匀地基宜取12~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12m。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间距还可加密。各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可按本规范第4.1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均匀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岩。

  对不均匀地基、有土洞发育或采用岩面端承桩时,宜进行施工勘察,其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根据需要确定。

  6.2.5 当岩土工程评价需要详细了解地下水埋藏条件、运动规律和季节变化时,应在测绘调查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地下水的勘察、试验和观测工作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7 章的规定执行。

  6.2.6 红粘土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外,对裂隙发育的红粘土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可进行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当需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

  6.2.7 红粘土的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4.1.24 条的规定确定。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有临空面或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时,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红粘土的承载力;

  1 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响;

  2 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对土质的影响。

  6.2.8 红粘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应避免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

  2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的不均匀收缩变形;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

  干湿循环的影响;在石芽出露的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形成的地面变形;

  3 选择适宜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在满足本条第2 款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利用浅部硬壳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4 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干缩。

  6.3 软土

  6.3.1 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应判定为软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

  6.3.2 软土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 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

  2 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

  3 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4 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5 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6 当地的工程经验。

  6.3.3 软土地区勘察宜采用钻探取样与静力触探结合的手段。勘探点布置应根据土的成因类型和地基复杂程度确定。当土层变化较大或有暗埋的塘、浜、沟、坑、穴时应予加密。

  6.3.4 软土取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其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9 章的要求。

  6.3.5 软土原位测试宜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

  6.3.6 软土的力学参数宜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有条件时,可根据堆载试验、原型监测反分析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室内宜采用三轴试验,原位测试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压缩系数、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固结系数、可分别采用常规固结试验、高压固结试验等方法确定。

  6.3.7 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2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

  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

  3)施工方法和程序;

  3 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4 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土的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考虑软土的次固结效应;

  5 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6.4 混合土

  6.4.1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

  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 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粘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6.4.2 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2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 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 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4 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5 对粗粒混合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6 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

  6.4.3 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2 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6.5 填土

  6.5.1 填土根据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可分为下列四类;

  1 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等一种或几种材料组成,不含杂物或含杂物很少;

  2 杂填土: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

  3 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

  4 压实填土: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

  6.5.2 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资料,调查地形和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式;

  2 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

  3 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5.3 填土勘察应在本规范第4 章规定的基础上加密勘探点,确定暗埋的塘、浜、坑的范围。勘探孔的深度应穿透填土层。

  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性质确定。对由粉土或粘性土组成的素填土,可采用钻探取样、轻型钻具与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对含较多粗粒成分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宜采用动力触探、钻探、并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6.5.4 填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宜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确定;

  1 填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宜采用触探法,并辅以室内试验;

  2 填土的压缩性、湿陷性宜采用室内固结试验或现场载荷试验;

  3 杂填土的密度试验宜采用大容积法;

  4 对压实填土,在压实前应测定填料的最优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压实后应测定其干密度计,算压实系数。

  6.5.5 填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阐明填土的成分、分布和堆积年代,判定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和密实度;必要时应按厚度、强度和变形特性分层或分区评价;

  2 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作为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

  3 填土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4.1.24 条的规定综合确定;

  4 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6.5.6 填土地基基坑开挖后应进行施工验槽。处理后的填土地基应进行质量检验。对复合地基,宜进行大面积载荷试验。

  6.6 多年冻土

  6.6.1 含有固态水,且冻结状态持续二年或二年以上的土,应判定为多年冻土。

  6.6.2 根据融化下沉系数§0 的大小,多年冻土可分为不融沉、弱融沉、融沉、强融沉和融陷五级,并应符合表6.6.2 的规定。冻土的平均融化下沉系数§0 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1、e1 冻土试样融化前的高度(mm)和孔隙比;

  h2、e2 冻土试样融化后的高度(mm)和孔隙比; 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6.6.3 多年冻土勘察应根据多年冻土的设计原则、多年冻土的类型和特征进行,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多年冻土的分布范围及上限深度;

  2 多年冻土的类型、厚度、总含水量、构造特征、物理力学和热学性质;

  3 多年冻土层上水、层间水和层下水的赋存形式、相互关系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4 多年冻土的融沉性分级和季节融化层土的冻胀性分级;

  5 厚层地下冰、冰椎、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融冻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态特征、形成条件、分布范围、发生发展规律及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6.6.4 多年冻土地区勘探点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 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保持冻结状态设计的地基,不应小于基底以下2 倍基础宽度,对桩基应超过桩端以下3~5m。

  2 对逐渐融化状态和预先融化状态设计的地基,应符合非冻土地基的要求;

  3 无论何种设计原则,勘探孔的深度均宜超过多年冻土上限深度的1.5 倍;

  4 在多年冻土的不稳定地带,应查明多年冻土下限深度;当地基为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时,应穿透该层。

  6.6.5 多年冻土的勘探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多年冻土地区钻探宜缩短施工时间,宜采用大口径低速钻进,终孔直径不宜小于108mm,必要时可采用低温泥浆,并避免在钻孔周围造成人工融区或孔内冻结;

  2 应分层测定地下水位;

  3 保持冻结状态设计地段的钻孔孔,内测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4 取样的竖向间隔,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 章的要求外,在季节融化层应适当加密,试样在采取、搬运、贮存、试验过程中应避免融化;

  5 试验项目除按常规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进行总含水量、体积含冰量、相对含冰量、未冻水含量、冻结温度、导热系数、冻胀量、融化压缩等项目的试验;对盐渍化多年冻土和泥炭化多年冻土,尚应分别测定易溶盐含量和有机质含量;

  6 工程需要时,可建立地温观测点,进行地温观测;

  7 当需查明与冻土融化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时,调查工作宜在二月至五月份进行;多年冻土上限深度的勘察时间宜在九、十月份。

  6.6.6 多年冻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年冻土的地基承载力,应区别保持冻结地基和容许融化地基,结合当地经验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综合确定,对次要建筑物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确定;

  2 除次要工程外,建筑物宜避开饱冰冻土、含土冰层地段和冰椎、冰丘、热融湖、厚层地下冰,融区与多年冻土区之间的过渡带,宜选择坚硬岩层、少冰冻土和多冰冻土地段以及地下水位或冻土层上水位低的地段和地形平缓的高地。

  6.7 膨胀岩土

  6.7.1 含有大量亲水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岩土。膨胀土的初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终判应在初判的基础上按本节第6.7.7 条进行。

  6.7.2 膨胀岩土场地,按地形地貌条件可分为平坦场地和坡地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平坦场地。

  1 地形坡度小于5度,且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局部高差不超过1m。

  2 地形坡度大于5度小于14度,与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m 的坡顶地带。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划为坡地场地

  6.7.3 膨胀岩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膨胀岩土的岩性、地质年代、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节理、裂缝等外观特征;

  2 划分地貌单元和场地类型,查明有无浅层滑坡、地裂、冲沟以及微地貌形态和植被情况;

  3 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以及地下水类型、水位和变化规律;

  4 搜集当地降水量、蒸发力、气温、地温、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查明大气影响深度;

  5 调查当地建筑经验。

  6.7.4 膨胀岩土的勘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其中采取试样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2 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3 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个控制性勘探孔均应采取Ⅰ、Ⅱ级土试样,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在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为1.5~2.0m;一般性勘探孔从地表下1m 开始至5m 深度内,可取Ⅲ级土试样,测定天然含水量。

  6.7.5 膨胀岩土的室内试验,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外,尚应测定下列指标;

  1 自由膨胀率;

  2 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

  3 收缩系数;

  4 膨胀力。

  6.7.6 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场地,宜进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剪切试验或旁压试验。对膨胀岩应进行粘土矿物成分、体膨胀量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对各向异性的膨胀岩土,应测定其不同方向的膨胀率、膨胀力和收缩系数。

  6.7.7 对初判为膨胀土的地区,应计算土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并划分胀缩等级。计算和划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的规定。有地区经验时,亦可根据地区经验分级。

  当拟建场地或其邻近有膨胀岩土损坏的工程时,应判定为膨胀岩土,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膨胀岩土对工程的破坏机制,估计膨胀力的大小和胀缩等级。

  6.7.8 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其基础埋深、地基处理、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的规定。

  2 一级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应采用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二级工程宜采用浸水 载荷试验;三级工程可采用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计算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

  3 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均质土可采用圆弧滑动,法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的验算。

  6.8 盐渍岩土

  6.8.1 岩土中易溶盐含量大于0.3% 并具有溶陷盐胀腐蚀等工程特性时应判定为盐渍岩土。

  6.8.2 盐渍岩按主要含盐矿物成分可分为石膏盐渍岩、芒硝盐渍岩等.盐渍土根据其含盐化学成分和含盐量可按表6. 8.21 和6.8.2-2 分类。

  6.8.3 盐渍岩土地区的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盐渍岩土的成因、分布和特点;

  2 含盐化学成分、含盐量及其在岩土中的分布;

  3 溶蚀洞穴发育程度和分布;

  4 搜集气象和水文资料;

  5 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及其季节变化;

  6 植物生长状况;

  7 含石膏为主的盐渍岩石膏的水化深度,含芒硝较多的盐渍岩,在隧道通过地段的地温情况。

  8 调查当地工程经验;

  6.8.4 盐渍岩土的勘探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 章规定外,勘探点布置尚应满足查明盐渍岩土分布特征的要求;

  2 采取岩土试样宜在干旱季节进行,对用于测定含盐离子的扰动土取样,宜符合表6.8.4 的规定;

  3 工程需要时,应测定有害毛细水上升的高度;

  4 应根据盐渍土的岩性特征,选用载荷试验等适宜的原位测试方法,对于溶陷性盐渍土尚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确定其溶陷性;

  5 对盐胀性盐渍土宜现场测定有效盐胀厚度和总盐胀量,当土中硫酸钠含量不超过1%时,可不考虑盐胀性;

  6 除进行常规室内试验外,尚应进行溶陷性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可对岩土的结构进行显微结构鉴定;

  7 溶陷性指标的测定可按湿陷性土的湿陷试验方法进行。

  6.8.5 盐渍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中含盐类型、含盐量及主要含盐矿物对岩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2 岩土的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和场地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3 盐渍土地基的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当采用其他原位测试方法时,应与载荷试验结果进行对比;

  4 确定盐渍岩地基的承载力时,应考虑盐渍岩的水溶性影响;

  5 盐渍岩边坡的坡度宜比非盐渍岩的软质岩石边坡适当放缓,对软弱夹层、破碎带应部分或全部加以防护;

  6 盐渍岩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应按本规范第12 章执行。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6.9.1 岩石在风化营力作用下,其结构、成分和性质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异,应定名为风化岩。已完全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的应定名为残积土。

  6.9.2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母岩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2 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3 划分岩石的风化程度;

  3 岩脉和风化花岗岩中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

  4 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

  5 地下水赋存条件。

  6.9.3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探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间距应取本规范第4 章规定的小值;

  2 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3 宜在探井中或用双重管、三重管采取试样,每一风化带不应少于3 组;

  4 宜采用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相结合,原位测试可采用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波速测试和载荷试验;

  5 室内试验除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执行外,对相当于极软岩和极破碎的岩体,可按土工试验要求进行,对残积土,必要时应进行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6.9.4 对花岗岩残积土,应测定其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ωf、塑限ωP、液限ωL。

  6.9.5 花岗岩类残积土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模量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有成熟地方经验时,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工程,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资料,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6.9.6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厚层的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宜结合当地经验进一步划分为碎块状、碎屑状和土状;厚层残积土可进一步划分为硬塑残积土和可塑残积土,也可根据含砾或含砂量划分为粘性土、砂质粘性土和砾质粘性土;

  2 建在软硬互层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应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3 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检验,对于易风化的岩类,应及时砌筑基础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风化发展;

  4 对岩脉和球状风化体(孤石),应分析评价其对地基(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10 污染土

  6.10.1 由于致污物质侵入改变了物理力学性状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6.10.2 污染土场地包括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受污染的已建场地三类.污染土场地的勘察和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污染前后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等;

  2 查明污染源、污染物的化学成分、污染途径、污染史等;

  3 查明污染土对金属和混凝土的腐蚀性;

  4 查明污染土的分布,按照有关标准划分污染等级;

  5 查明地下水的分布、运动规律及其与污染作用的关系;

  6 提出污染土的力学参数,评价污染土地基的工程特性;

  7 提出污染土的处理意见。

  6.10.3 污染土的勘探点和采取试样间距应适当加密。当有地下水时,应在勘探孔的不同深度采取水试样。

  6.10.4 污染土的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和其他原位测试确定,并进行污染土与未污染土的对比试验。

  6.10.5 污染土的室内试验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土在污染后可能引起的性质改变,增加相应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

  2 根据土与污染物相互作用特性,进行化学分析、矿物分析、物相分析,必要时作土的显微结构鉴定;

  3 进行污染物含量分析、水对混凝土和金属的腐蚀性分析;

  4 考虑土与污染物相互作用的时间效应,并作污染与未污染和不同污染程度的对比试验。

  6.10.6 对污染土的勘探测试,当污染物对人体有害或对机具仪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10.7 污染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划分污染程度并进行分区;

  2 评价污染土的变化特征和发展趋势;

  3 判定污染土、水对金属和混凝土的腐蚀性;

  4 评价污染土作为拟建工程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提出防治污染和污染土处理的建议。

  6.10.3 污染土的勘探点和采取试样间距应适当加密。当有地下水时,应在勘探孔的不同深度采取水试样。

  6.10.4 污染土的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和其他原位测试确定,并进行污染土与未污染土的对比试验。

  6.10.5 污染土的室内试验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土在污染后可能引起的性质改变,增加相应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

  2 根据土与污染物相互作用特性,进行化学分析、矿物分析、物相分析,必要时作土的显微结构鉴定;

  3 进行污染物含量分析、水对混凝土和金属的腐蚀性分析;

  4 考虑土与污染物相互作用的时间效应,并作污染与未污染和不同污染程度的对比试验。

  6.10.6 对污染土的勘探测试,当污染物对人体有害或对机具仪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10.7 污染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划分污染程度并进行分区;

  2 评价污染土的变化特征和发展趋势;

  3 判定污染土、水对金属和混凝土的腐蚀性;

  4 评价污染土作为拟建工程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提出防治污染和污染土处理的建议。

  7 地下水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1.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7.1.2 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7.1.3 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7.1.4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 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 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7.1.5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12 章的规定;

  3 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7.2.1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 的规定。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7.2.3 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7.2.4 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 个测孔(井)。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100m。应同时量测各孔(井)内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7.2.5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7.2.5 选用;

  2 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

  3 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

  4 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 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7.2.6 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对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对粘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法;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

  7.2.7 压水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结合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资料,确定试验孔位,按岩层的渗透特性划分试验段,按需要确定试验的起始压力、最大压力和压力级数,及时绘制压力与压人水量的关系曲线,计算试段的透水率,确定p-Q 曲线的类型。

  7.2.8 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E 表E.0.2 确定;

  2 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

  3 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

  4 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7.3.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水位计算浮力;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 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 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涌土、管涌的可能性;

  6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7.3.3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本规范第12 章执行;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7.3.4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

  2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3 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7.3.5 当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渗透性和降深要求,选用适当的降低水位方法。当几种方法有互补性时,亦可组合使用。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8.0.1 岩石出露或地貌、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场地,可用调查代替工程地质测绘。

  8.0.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搜集资料时,宜包括航空相片、卫星相片的解译结果。在详细勘察阶段可对某些专门地质问题作补充调查。

  8.0.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场地及其附近地段。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绘的比例尺,可行性研究勘察可选用1:5000~1:50000;初步勘察可选用1:2000~1:10000;详细勘察可选用1:500~1:2000;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

  2 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地质单元体(滑坡、断层、软弱夹层、洞穴等),可采用扩大比例尺表示;

  3 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

  8.0.4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体应有地质观测点;

  2 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和工程要求等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

  4 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用仪器定位。

  8.0.5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地形、地貌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划分地貌单元。

  2 岩土的年代、成因、性质、厚度和分布;对岩层应鉴定其风化程度,对土层应区分新近沉积土、各种特殊性土;

  3 查明岩体结构类型各类,结构面(尤其是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岩、土接触面和软弱夹层的特性等,新构造活动的形迹及其与地震 活动的关系;

  4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井泉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水位变化、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

  5 搜集气象、水文、植被、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等资料;调查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时间、淹没范围;

  6 查明岩溶、土洞、滑坡、崩塌、泥石流、冲沟、地面沉降、断裂、地震震害、地裂缝、岸边冲刷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成、分布、形态、规模、发育程度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7 调查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包括人工洞穴、地下采空、大挖大填、抽水排水和水库诱发地震等;

  8 建筑物的变形和工程经验。

  8.0.6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成果资料宜包括实际材料图、综合工程地质图、工程地质分区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以及各种素描图、照片和文字说明等。

  8.0.7 利用遥感影像资料解译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时,现场检验地质观测点数宜为工程地质测绘点数的30%~50%.野外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解译标志;

  2 检查解译结果;

  3 检查外推结果;

  4 对室内解译难以获得的资料进行野外补充。

  9 勘探和取样

  9.1 一般规定

  9.1.1 当需查明岩土的性质和分布,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可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勘察目的和岩土的特性。

  9.1.2 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钻孔、探井和探槽完工后应妥善回填。

  9.1.3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与钻探等其他勘探方法配合使用。

  9.1.4 进行钻探、井探、槽探和洞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9.2 钻探

  9.2.1 钻探方法可根据岩土类别和勘察要求按表9.2.1 选用。

  9.2.2 勘探浅部土层可采用下列钻探方法;

  1 小口径麻花钻(或提土钻)钻进;

  2 小口径勺形钻钻进;

  3 洛阳铲钻进。

  9.2.3 钻探口径和钻具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成孔口径应满足取样、测试和钻进工艺的要求。

  9.2.4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2 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3 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4 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5 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mm 口径(N 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 定向钻进的钻孔应分段进行孔斜测量;倾角和方位的量测精度应分别为±0.1度和3.0度。

  9.2.5 钻探操作的具体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执行。

  9.2.6 钻孔的记录和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

  2 钻探现场可采用肉眼鉴别和手触方法,有条件或勘察工作有明确要求时,可采用微型贯入仪等定量化、标准化的方法;

  3 钻探成果可用钻孔野外柱状图或分层记录表示;岩土芯样可根据工程要求保存一定期限或长期保存,亦可拍摄岩芯、土芯彩照纳入勘察成果资料。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9.3.1 当钻探方法难以准确查明地下情况时,可采用探井、探槽进行勘探。在坝址、地下工程、大型边坡等勘察中,当需详细查明深部岩层性质、构造特征时,可采用竖井或平洞。

  9.3.2 探井的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竖井和平洞的深度、长度、断面按工程要求确定。

  9.3.3 对探井、探槽和探洞除文字描述记录外,尚应以剖面图、展示图等反映井、槽、洞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试验位置、并辅以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9.4.1 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按表9.4.1 分为四个等级。

  9.4.2 试样采取的工具和方法可按表9.4.2 选择。

  9.4.3 取土器的技术规格应按本规范附录F执行。

  9.4.4 在钻孔中采取Ⅰ、Ⅱ级砂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如使用套管,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径的距离;

  2 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 以上改用回转钻进;

  3 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

  4 采取土试样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人法;

  5 具体操作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执行。

  9.4.6 Ⅰ、Ⅱ、Ⅲ级土试样应妥善密封,防止湿度变化,严防曝晒或冰冻。在运输中应避免振动,保存时间不宜超过三周。对易于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土试样宜就近进行试验。

  9.4.7 岩石试样可利用钻探岩芯制作或在探井、探槽、竖井和平洞中刻取。采取的毛样尺寸应满足试块加工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试样形状、尺寸和方向由岩体力学试验设计确定。

  9.5 地球物理勘探

  9.5.1 岩土工程勘察中可在下列方面采用地球物理勘探;

  1 作为钻探的先行手段,了解隐蔽的地质界线、界面或异常点;

  2 在钻孔之间增加地球物理勘探点,为钻探成果的内插、外推提供依据;

  3 作为原位测试手段,测定岩土体的波速、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卓越周期、电阻率、放射性辐射参数、土对金属的腐蚀性等。

  9.5.2 应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被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理性质差异;

  2 被探测对象具有一定的埋藏深度和规模,且地球物理异常有足够的强度;

  3 能抑制干扰,区分有用信号和干扰信号;

  4 在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方法的有效性试验。

  9.5.3 地球物理勘探,应根据探测对象的埋深、规模及其与周围介质的物性差异,选择有效的方法。

  9.5.4 地球物理勘探成果判释时,应考虑其多解性,区分有用信息与干扰信号。需要时应采用多种方法探测,进行综合判释,并应有已知物探参数或一定数量的钻孔验证。

  10 原位测试

  10.1 一般规定

  10.1.1 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对参数的要求、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选用。

  10.1.2 根据原位测试成果,利用地区性经验估算岩土工程特性参数和对岩土工程问题做出评价时,应与室内试验和工程反算参数作对比,检验其可靠性。

  10.1.3 原位测试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和标定。

  10.1.4 分析原位测试成果资料时,应注意仪器设备、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等对试验的影响,结合地层条件,剔除异常数据。

  10.2 载荷试验

  10.2.1 载荷试验可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岩土的承载力和变形特性。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土: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埋深等于或大于3m 和地下水位以上的地基土;螺旋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或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土。

  10.2.2 载荷试验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点,每个场地不宜少于3 个,当场地内岩土体不均时,应适当增加。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应布置在基础底面标高处。

  10.2.3 载荷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坑宽度或直径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三倍;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井直径应等于承压板直径;当试井直径大于承压板直径时,紧靠承压板周围土的高度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

  2 试坑或试井底的岩土应避免扰动,保持其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并在承压板下铺设不超过20mm 的砂垫层找平,尽快安装试验设备;螺旋板头人土时,应按每转一圈下人一个螺距进行操作,减少对土的扰动;

  3 载荷试验宜采用圆形刚性承压板,根据土的软硬或岩体裂隙密度选用合适的尺寸;土的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25㎡,对软土和粒径较大的填土不应小于0.5㎡;土的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承压板面积宜选用0.5㎡;岩石载荷试验承压板的面积不宜小于0.07㎡。

  4 载荷试验加荷方式应采用分级维持荷载沉降相对稳定法(常规慢速法);有地区经验时,可采用分级加荷沉降非稳定法(快速法)或等沉速率法;加荷等级宜取10~12 级,并不应少于8 级,荷载量测精度不应低于最大荷载的±1%。

  5 承压板的沉降可采用百分表或电测位移计量测,其精度不应低于±0.01mm;10min、15min、15min 测读一次沉降,以后间隔30min 测读一次沉降,当连读两小时每小时沉降量小于等于0.1mm 时,可认为沉降已达相对稳定标准,施加下一级荷载;当试验对象是岩体时,间隔1min、2min、2min、5min 测读一次沉降,以后每隔10min 测读一次,当连续三次读数差小于等于0.01mm 时,可认为沉降已达相对稳定标准,施加下一级荷载;

  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试验:

  1) 承压板周边的土出现明显侧向挤出,周边岩土出现明显隆起或径向裂缝持续发展;

  2) 本级荷载的沉降量大于前级荷载沉降量的5 倍,荷载与沉降曲线出现明显陡降;

  3) 在某级荷载下24 小时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 总沉降量与承压板直径(或宽度)之比超过0.06。

  10.2.4 根据载荷试验成果分析要求,应绘制荷载(p)与沉降(s)曲线,必要时绘制各级荷载下沉降(s)与时间(t)或时间对数(lgt)曲线。

  应根据p-s 曲线拐点,必要时结合s-lgt 曲线特征,确定比例界限压力和极限压力。当p-s 呈缓变曲线时,可取对应于某一相对沉降值(即s/d,d 为承压板直径)的压力评定地基土承载力。

  10.2.5 土的变形模量应根据p-s 曲线的初始直线段,可按均质各向同性半无限弹性介质的弹性理论计算。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变形模量E0(MPa) 可按下式计算:

  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的变形模量E0(MPa),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刚性承压板的形状系数圆形承压板取0.785 方形承压板取0.886

  土的泊松比(碎石土取0.27,砂土取0.30,粉土取0.35,粉质粘土取0.38,粘土取0.42);

  d--承压板直径或边长(m);

  p--p-s 曲线线性段的压力(kPa);

  s-与p 对应的沉降(mm);

  ω--与试验深度和土类有关的系数,可按表10.2.5 选用。

  10.2.6 基准基床系数Kv 可根据承压板边长为30cm 的平板载荷试验按下式计算:

  10.3 静力触探试验

  10.3.1 静力触探试验适用于软土、一般粘性土、粉土、砂土和含少量碎石的土.静力触探可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单桥探头、双桥探头或带孔隙水压力量测的单、双桥探头,可测定比贯入阻力(ps)、锥尖阻力(qc)、侧壁摩阻力(fs)和贯入时的孔隙水压力(u)。

  10.3.2 静力触探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头圆锥锥底截面积应采用10c㎡ 或15c㎡,单桥探头侧壁高度应分别采用57mm 或70mm,双桥探头侧壁面积应采用150 300c㎡, 锥尖锥角应为60度。

  2 探头应匀速垂直压入土中,贯入速率为1.2m/min。

  3 探头测力传感器应连同仪器、电缆进行定期标定,室内探头标定测力传感器的非线性误差、重复性误差、滞后误差、温度漂移、归零误差均应小于1%FS,现场试验归零误差应小于3%,绝缘电阻不小于500MΩ;

  4 深度记录的误差不应大于触探深度的±1%;

  5 当贯入深度超过30m,或穿过厚层软土后再贯入硬土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孔斜或断杆,也可配置测斜探头,量测触探孔的偏斜角,校正土层界线的深度;

  6 孔压探头在贯入前,应在室内保证探头应变腔为已排除气泡的液体所饱和,并在现场采取措施保持探头的饱和状态,直至探头进入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止;在孔压静探试验过程中不得上提探头;

  7 当在预定深度进行孔压消散试验时,应量测停止贯入后不同时间的孔压值,其计时间隔由密而疏合理控制;试验过程不得松动探杆。

  10.3.3 静力触探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绘制各种贯入曲线:单桥和双桥探头应绘制ps-z曲线、qc-z 曲线、fs-z 曲线、Rf-z 曲线、孔压探头尚应绘制ui-z 曲线、qt-z 曲线、ft-z 曲线、Bq-z 曲线和孔压消散曲线:ut-lgt 曲线;

  其中Rf--摩阻比;

  ui--孔压探头贯入土中量测的孔隙水压力(即初始孔压);

  qt--真锥头阻力(经孔压修正);

  ft--真侧壁摩阻力(经孔压修正);

  Bq--静探孔压系数,

  u0--试验深度处静水压力(kPa);

  оvo--试验深度处总上覆压力(kPa);

  ut--孔压消散过程时刻t 的孔隙水压力;

  2 根据贯入曲线的线型特征,结合相邻钻孔资料和地区经验,划分土层和判定土类;计算各土层静力触探有关试验数据的平均值,或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静力触探数据的空间变化规律。

  10.3.4 根据静力触探资料,利用地区经验,可进行力学分层,估算土的塑性状态或密实度、强度、压缩性、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沉桩阻力、进行液化判别等。根据孔压消散曲线可估算土的固结系数和渗透系数。

  10.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0.4.1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类型可分为轻型、重型和超重型三种,其规格和适用土类应符合表10.4.1 的规定。

  10.4.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动落锤装置;

  2 触探杆最大偏斜度不应超过2%,锤击贯入应连续进行;同时防止锤击偏心、探杆倾斜和侧向晃动,保持探杆垂直度;锤击速率每分钟宜为15~30 击;

  3 每贯入1m,宜将探杆转动一圈半;当贯入深度超过10m,每贯入20cm 宜转动探杆一次;

  4 对轻型动力触探当N10>100 或贯入15cm 锤击数超过50 时,可停止试验;对重型动力触探,当连续三次N63.5>50 时,可停止试验或改用超重型动力触探。

  10.4.3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单孔连续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绘制锤击数与贯入深度关系曲线;

  2 计算单孔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时,应剔除临界深度以内的数值、超前和滞后影响范围内的异常值;

  3 根据各孔分层的贯入指标平均值,用厚度加权平均法计算场地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和变异系数。

  10.4.4 根据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指标和地区经验,可进行力学分层,评定土的均匀性和物理性质(状态、密实度)、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查明土洞、滑动面、软硬土层界面,检测地基处理效果等。应用试验成果时是否修正或如何修正,应根据建立统计关系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10.5 标准贯入试验

  10.5.1 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粉土和一般粘性土。

  10.5.2 标准贯入试验的设备应符合表10.5.2 的规定。

  10.5.3 标准贯入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贯入试验孔采用回转钻进,并保持孔内水位略高于地下水位。当孔壁不稳定时,可用泥浆护壁,钻至试验标高以上15cm 处,清除孔底残土后再进行试验;

  2 采用自动脱钩的自由落锤法进行锤击,并减小导向杆与锤间的摩阻力,避免锤击时的偏心和侧向晃动,保持贯入器、探杆、导向杆联接后的垂直度,锤击速率应小于30 击/min;

  3 贯入器打入土中15cm 后,开始记录每打入10cm 的锤击数,累计打入30cm的锤击数为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当锤击数已达50 击,而贯入深度未达30cm 时,可记录50 击的实际贯入深度,按下式换算成相当于30cm 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并终止试验。

  式中ΔS-50 击时的贯入度(cm)。

  10.5.4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N 可直接标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也可绘制单孔标准贯入击数N 与深度关系曲线或直方图。统计分层标贯击数平均值时,应剔除异常值。

  10.5.5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 值,可对砂土、粉土、粘性土的物理状态,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砂土和粉土的液化,成桩的可能性等做出评价。应用N 值时是否修正和如何修正,应根据建立统计关系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10.6 十字板剪切试验

  10.6.1 十字板剪切试验可用于测定饱和软粘性土(Φ≈0)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和灵敏度。

  10.6.2 十字板剪切试验点的布置,对均质土竖向间距可为1m,对非均质或夹薄层粉细砂的软粘性土,宜先作静力触探,结合土层变化,选择软粘土进行试验。

  10.6.3 十字板剪切试验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字板板头形状宜为矩形,径高比1:2,板厚宜为2 3mm;

  2 十字板头插入钻孔底的深度不应小于钻孔或套管直径的3~5 倍;

  3 十字板插入至试验深度后,至少应静止2~3min,方可开始试验;

  4 扭转剪切速率宜采用(1度~ 2度)/10s,并应在测得峰值强度后继续测记1min;

  5 在峰值强度或稳定值测试完后,顺扭转方向连续转动6 圈后,测定重塑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6 对开口钢环十字板剪切仪,应修正轴杆与土间的摩阻力的影响。

  10.6.4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计算各试验点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

  2 绘制单孔十字板剪切试验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随深度的变化曲线,需要时绘制抗剪强度与扭转角度的关系曲线;

  3 根据土层条件和地区经验,对实测的十字板不排水抗剪强度进行修正。

  10.6.5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可按地区经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计算边坡稳定,判定软粘性土的固结历史。

  10.7 旁压试验

  10.7.1 旁压试验适用于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残积土、极软岩和软岩等。

  10.7.2 旁压试验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和深度进行,旁压器的量测腔应在同一土层内。试验点的垂直间距应根据地层条件和工程要求确定,但不宜小于1m,试验孔与已有钻孔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m。

  10.7.3 旁压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钻式旁压试验应保证成孔质量,钻孔直径与旁压器直径应良好配合,防止 孔壁坍塌;自钻式旁压试验的自钻钻头、钻头转速、钻进速率、刃口距离、泥浆压力和流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 加荷等级可采用预期临塑压力的1/5~1/7,初始阶段加荷等级可取小值,必要时,可作卸荷再加荷试验,测定再加荷旁压模量;

  3 每级压力应维持1min 或2min 后再施加下一级压力,维持1min 时,加荷后15s、30s、60s测读变形量,维持2min时,加荷后15s、30s、60s、120s 测读变形量;

  4 当量测腔的扩张体积相当于量测腔的固有体积时,或压力达到仪器的容许最大压力时,应终止试验。

  10.7.4 旁压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各级压力和相应的扩张体积(或换算为半径增量)分别进行约束力和体积的修正后,绘制压力与体积曲线,需要时可作蠕变曲线;

  2 根据压力与体积曲线,结合蠕变曲线确定初始压力、临塑压力和极限压力;

  3 根据压力与体积曲线的直线段斜率,按下式计算旁压模量:

  式中Em-旁压模量(kPa);

  Ц-泊松比按式10.2.5 取值;

  Vc-旁压器量测腔初始固有体积(cm3);

  V0-与初始压力p0 对应的体积(cm3);

  Vf-与临塑压力pf 对应的体积(cm3);

  Δp/ΔV-旁压曲线直线段的斜率(kPa/cm3);

  10.7.5 根据初始压力、临塑压力、极限压力和旁压模量,结合地区经验可评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根据自钻式旁压试验的旁压曲线,还可测求土的原位水平应力、静止侧压力系数、不排水抗剪强度等。

  10.8 扁铲侧胀试验

  10.8.1 扁铲侧胀试验适用于软土、一般粘性土、粉土、黄土和松散~中密的砂土。

  10.8.2 扁铲侧胀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铲侧胀试验探头长230~240mm、宽94~96mm、厚14~16mm、探头前缘刃角12度~16度,探头侧面钢膜片的直径60mm;

  2 每孔试验前后均应进行探头率定,取试验前后的平均值为修正值;膜片的合格标准为:

  率定时膨胀至0.05mm 的气压实测值ΔA=5~25kPa;

  率定时膨胀至1.10mm 的气压实测值ΔB=10~110kPa;

  3 试验时,应以静力匀速将探头贯入土中,贯入速率宜为2cm/s;试验点间距可取20~50cm;

  4 探头达到预定深度后,应匀速加压和减压测定膜片膨胀至0.05mm、1.10mm和回到0.05mm 的压力A、B、C 值;

  5 扁铲侧胀消散试验,应在需测试的深度进行,测读时间间隔可取1min、2min、4min 、8min 、15min 、30min 、90min 以后每90min 测读一次,直至消散结束。

  10.8.3 扁铲侧胀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试验的实测数据进行膜片刚度修正:

  式中p0-膜片向土中膨胀之前的接触压力(kPa);

  p1-膜片膨胀至1.10mm 时的压力(kPa);

  p2-膜片回到0.05mm 时的终止压力(kPa);

  zm-调零前的压力表初读数(kPa);

  2 根据p0、p1和p2 计算下列指标:

  式中ED-侧胀模量(kPa);

  KD-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ID-侧胀土性指数;

  UD-侧胀孔压指数;

  u0-试验深度处的静水压力(kPa);

  Ovo-试验深度处土的有效上覆压力(kPa)。

  3 绘制ED、ID、KD和UD与深度的关系曲线。

  10.8.4 根据扁铲侧胀试验指标和地区经验,可判别土类,确定粘性土的状态,静止侧压力系数、水平基床系数等。

  10.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10.9.1 现场直剪试验可用于岩土体本身、岩土体沿软弱结构面和岩体与其他材料接触面的剪切试验,可分为岩土体试体在法向应力作用下沿剪切面剪切破坏的抗剪断试验,岩土体剪断后沿剪切面继续剪切的抗剪试验(摩擦试验),法向应力为零时岩体剪切的抗切试验。

  10.9.2 现场直剪试验可在试洞、试坑、探槽或大口径钻孔内进行。当剪切面水平或近于水平时,可采用平推法或斜推法;当剪切面较陡时,可采用楔形体法。

  同一组试验体的岩性应基本相同,受力状态应与岩土体在工程中的实际受力状态相近。

  10.9.3 现场直剪试验每组岩体不宜少于5 个,剪切面积不得小于0.25㎡。试体最小边长不宜小于50cm,高度不宜小于最小边长的0.5 倍。试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最小边长的1.5 倍。

  每组土体试验不宜少于3 个剪切面积不宜小于0.3㎡,高度不宜小于20cm 或为最大粒径的4~8倍,剪切面开缝应为最小粒径的1/3~1/4。

  10.9.4 现场直剪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试坑时应避免对试体的扰动和含水量的显着变化;在地下水位以下试验时,应避免水压力和渗流对试验的影响;

  2 施加的法向荷载、剪切荷载应位于剪切面、剪切缝的中心;或使法向荷载与剪切荷载的合力通过剪切面的中心,并保持法向荷载不变;

  3 最大法向荷载应大于设计荷载,并按等量分级;荷载精度应为试验最大荷载的±2%;

  4 每一试体的法向荷载可分4~5 级施加;当法向变形达到相对稳定时,即可施加剪切荷载;

  5 每级剪切荷载按预估最大荷载的8%~10%分级等量施加,或按法向荷载的5%~10%分级等量施加;岩体按每5~10min,土体按每30s 施加一级剪切荷载;

  6 当剪切变形急剧增长或剪切变形达到试体尺寸的1/10 时,可终止试验;

  7 根据剪切位移大于10mm 时的试验成果确定残余抗剪强度,需要时可沿剪切面继续进行摩擦试验。

  10.9.5 现场直剪试验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绘制剪切应力与剪切位移曲线、剪应力与垂直位移曲线、确定比例强度、屈服强度、峰值强度、剪胀点和剪胀强度;

  10.10 波速测试

  10.10.1 波速测试适用于测定各类岩土体的压缩波、剪切波或瑞利波的波速,可根据任务要求,采用单孔法、跨孔法或面波法。

  10.10.2 单孔法波速测试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孔应垂直;

  2 将三分量检波器固定在孔内预定深度,处并紧贴孔壁;

  3 可采用地面激振或孔内激振;

  4 应结合土层布置测点测点,的垂直间距宜取1~3m 层.位变化处加密,并宜自下而上逐点测试。

  10.10.3 跨孔法波速测试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振源孔和测试孔,应布置在一条直线上;

  2 测试孔的孔距在土层中宜取2~5m,在岩层中宜取8~15m,测点垂直间距宜取1~2m;近地表测点宜布置在0.4 倍孔距的深度处,震源和检波器应置于同一地层的相同标高处;

  3 当测试深度大于15m 时,应进行激振孔和测试孔倾斜度和倾斜方位的量测,测点间距宜取1m。

  10.10.4 面波法波速测试可采用瞬态法或稳态法,宜采用低频检波器,道间距可根据场地条件通过试验确定。

  10.10.5 波速测试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波形记录上识别压缩波和剪切波的初至时间;

  2 计算由振源到达测点的距离;

  3 根据波的传播时间和距离确定波速;

  4 计算岩土小应变的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和动泊松比。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10.11.1 岩体应力测试适用于无水、完整或较完整的岩体。可采用孔壁应变法、孔径变形法和孔底应变法测求岩体空间应力和平面应力。

  10.11.2 测试岩体原始应力时,测点深度应超过应力扰动影响区;在地下洞室中进行测试时,测点深度应超过洞室直径的二倍。

  10.11.3 岩体应力测试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测点测段内,岩性应均一完整;

  2 测试孔的孔壁、孔底应光滑、平整、干燥;

  3 稳定标准为连续三次读数(每隔10min 读一次)之差不超过5με;

  4 同一钻孔内的测试读数不应少于三次。

  10.11.4 岩芯应力解除后的围压试验应在24 小时内进行,压力宜分5~10 级,最大压力应大于预估岩体最大主应力。

  10.11.5 测试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测试成果计算岩体平面应力和空间应力,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规定;

  2 根据岩芯解除应变值和解除深度,绘制解除过程曲线;

  3 根据围压试验资料,绘制压力与应变关系曲线,计算岩石弹性常数。

  10.12 激振法测试

  10.12.1 激振法测试可用于测定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的动力特性,为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提供地基刚度、阻尼比和参振质量。

  10.12.2 激振法测试应采用强迫振动方法,有条件时宜同时采用强迫振动和自由振动两种测试方法。

  10.12.3 进行激振法测试时,应搜集机器性能、基础形式、基底标高、地基土性质和均匀性、地下构筑物和干扰振源等资料。

  10.12.4 激振法测试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式激振设备的最低工作频率宜为3~5Hz,最高工作频率宜大于60Hz;电磁激振设备的扰力不宜小于600N;

  2 块体基础的尺寸宜采用2.0m×1.5m×1.0m。在同一地层条件下,宜采用两个块体基础进行对比试验,基底面积一致,高度分别为1.0m 和

  1.5m;桩基测试应采用两根桩,桩间距取设计间距;桩台边缘至桩轴的距离可取桩间距的1/2,桩台的长宽比应为2:1,高度不宜小于

  1.6m;当进行不同桩数的对比试验时,应增加桩数和相应桩台面积;测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

  3 测试基础应置于拟建基础附近和性质类似的土层上,其底面标高应与拟建基础底面标高一致;

  4 应分别进行明置和埋置两种情况的测试,埋置基础的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5 仪器设备的精度,安装、测试方法和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的规定。

  10.12.5 激振法测试成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强迫振动测试应绘制下列幅频响应曲线:

  1) 竖向振动为竖向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Az-f 曲线);

  2) 水平回转耦合振动为水平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AxΦ -f 曲线)和竖向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AzΦ -f 曲线);

  3) 扭转振动为扭转扰力矩作用下的水平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AxΦ -f 曲线);

  2 自由振动测试应绘制下列波形图:

  1) 竖向自由振动波形图;

  2) 水平回转耦合振动波形图;

  3 根据强迫振动测试的幅频响应曲线和自由振动测试的波形图,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计算地基刚度系数、阻尼比和参振质量。

  11 室内试验

  11.1 一般规定

  11.1.1 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规定。岩土工程评价时所选用的参数值,宜与相应的原位测试成果或原型观测反分析成果比较,经修正后确定。

  11.1.2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当需要时应考虑岩土的原位应力场和应力历史,工程活动引起的新应力场和新边界条件,使试验条件尽可能接近实际;并应注意岩土的非均质性、非等向性和不连续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岩土体与岩土试样在工程性状上的差别。

  11.1.3 对特种试验项目,应制定专门的试验方案。

  11.1.4 制备试样前,应对岩土的重要性状做肉眼鉴定和简要描述。

  11.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11.2.1 各类工程均应测定下列土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质指标:

  砂土: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

  粉土: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

  粘性土: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

  注:1 对砂土,如无法取得Ⅰ级、Ⅱ级、Ⅲ级土试样时,可只进行颗粒级配试验;

  2 目测鉴定不含有机质时,可不进行有机质含量试验。

  11.2.2 测定液限时应根据分类评价要求,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规定的方法,并应在试验报告上注明。有经验的地区,比重可根据经验确定。

  11.2.3 当需进行渗流分析,基坑降水设计等要求提供土的透水性参数时,可进行渗透试验。常水头试验适用于砂土和碎石土;变水头试验适用于粉土和粘性土;透水 性很低的软土可通过固结试验测定固结系数、体积压缩系数,计算渗透系数。土的渗透系数取值应与野外抽水试验或注水试验的成果比较后确定。

  11.2.4 当需对土方回填或填筑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时,应进行击实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与含水量关系,确定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

  11.3 土的压缩固结试验

  11.3.1 当采用压缩模量进行沉降计算时,固结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试验成果可用e-p 曲线整理,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当考虑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影响时,应进行回弹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模拟实际的加、卸荷状态。

  11.3.2 当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时,试验成果应按e-lgp 曲线整理,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并计算压缩指数和回弹指数。施加的最大压力应满足绘制完整的e-lgp曲线。为计算回弹指数,应在估计的先期固结压力之后,进行一次卸荷回弹,再继续加荷,直至完成预定的最后一级压力。

  11.3.3 当需进行沉降历时关系分析时,应选取部分土试样在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下,作详细的固结历时记录,并计算固结系数。

  11.3.4 对厚层高压缩性软土上的工程,任务需要时应取一定数量的土试样测定次固结系数,用以计算次固结沉降及其历时关系。

  11.3.5 当需进行土的应力应变关系分析,为非线性弹性弹塑性、模型提供参数时,可进行三轴压缩试验,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固定围压,分别使试样固结,然后逐级增加轴压,直至破坏;每个围压的试验宜进行一至三次回弹,并将试验结果整理成相应于各固定围压的轴向应力与轴向应变关系曲线;

  2 进行围压与轴压相等的等压固结试验,逐级加荷,取得围压与体积应变关系曲线。

  11.4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11.4.1 三轴剪切试验的试验方法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对饱和粘性土,当加荷速率较快时宜采用不固结不排水(UU)试验;饱和软土应对试样在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后再进行试验;

  2 对经预压处理的地基、排水条件好的地基、加荷速率不高的工程或加荷速率较快但土的超固结程度较高的工程,以及需验算水位迅速下降时的土坡稳定性时,可采用固结不排水(CU)试验;当需提供有效应力抗剪强度指标时,应采用固结不排水测孔隙水压力CU试验。

  11.4.2 直接剪切试验的试验方法,应根据荷载类型、加荷速率和地基土的排水条件确定。对内摩擦角Φ≈0 的软粘土,可用级土试样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11.4.3 测定滑坡带等已经存在剪切破裂面的抗剪强度时,应进行残余强度试验。在确定计算参数时,宜与现场观测反分析的成果比较后确定。

  11.4.4 当岩土工程评价有专门要求时,可进行K0固结不排水试验、K0固结不排水测孔隙水压力试验,特定应力比固结不排水试验,平面应变压缩试验和平面应变拉伸试验等。

  11.5 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11.5.1 当工程设计要求测定土的动力性质时,可采用动三轴试验、动单剪试验或共振柱试验。在选择试验方法和仪器时,应注意其动应变的适用范围。

  11.5.2 动三轴和动单剪试验可用于测定土的下列动力性质:

  1 动弹性模量、动阻尼比及其与动应变的关系;

  2 既定循环周数下的动应力与动应变关系;

  3 饱和土的液化剪应力与动应力循环周数关系。

  11.5.3 共振柱试验可用于测定小动应变时的动弹性模量和动阻尼比。

  11.6 岩石试验

  11.6.1 岩石的成分和物理性质试验可根据工程需要选定下列项目:

  1 岩矿鉴定;

  2 颗粒密度和块体密度试验;

  3 吸水率和饱和吸水率试验;

  4 耐崩解性试验;

  5 膨胀试验;

  6 冻融试验。

  11.6.2 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应分别测定干燥和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并提供极限抗压强度和软化系数。岩石的弹性模量和泊松比,可根据单轴压缩变形试验测定。对各向异性明显的岩石应分别测定平行和垂直层理面的强度。

  11.6.3 岩石三轴压缩试验宜根据其应力状态选用四种围压,并提供不同围压下的主应力差与轴向应变关系、抗剪强度包络线和强度参数c、Φ值。

  11.6.4 岩石直接剪切试验可测定岩石以及节理面、滑动面、断层面或岩层层面等不连续面上的抗剪强度,并提供c、Φ值和各法向应力下的剪应力与位移曲线。

  11.6.5 岩石抗拉强度试验可在试件直径方向上,施加一对线性荷载,使试件沿直径方向破坏,间接测定岩石的抗拉强度。

  11.6.6 当间接确定岩石的强度和模量时,可进行点荷载试验和声波速度测试。

  12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12.1 取样和测试

  12.1.1 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不具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否则,应取水试样或土试样进行试验,并按本章评定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2.1.2 采取水试样和土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或钢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下水试样和地下水位以上的土试样,并分别作腐蚀性试验。

  2 混凝土或钢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土试样作土的腐蚀性试验;

  3 混凝土或钢结构处于地表水中时,应采取地表水试样,作水的腐蚀性试验;

  4 水和土的取样数量每个场地不应少于各2 件,对建筑群不宜少于各3 件。

  12.1.3 腐蚀性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2.1.3 的规定。

  注1 序号l~7 为判定土腐蚀性需试验的项目,序号l~9 为判定水腐蚀性需试验的项目;

  2 序号10~12 为水质受严重污染时需试验的项目;序号13~16 为土对钢结构腐蚀性试验项目;

  3 序号l 对水试样为电位法对土试样为锥形电极法(原位测试);序号2~12 为室内试验项目;序号13~15为原位测试项目;序号16为室内扰动土的试验项目;

  4 土的易溶盐分析土水比为1:5。

  12.2 腐蚀性评价

  12.2.1 受环境类型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应符合表12.2.1 的规定;环境类型的划分按本规范附录G 执行。

  12.2.2 受地层渗透性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2 的规定。

  12.2.3 当按表12.2.1 和12.2.2 评价的腐蚀等级不同时,应按下列规定综合评定:

  1 腐蚀等级中,只出现弱腐蚀,无中等腐蚀或强腐蚀时,应综合评价为弱腐蚀;

  2 腐蚀等级中,无强腐蚀;最高为中等腐蚀时,应综合评价为中等腐蚀;

  3 腐蚀等级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为强腐蚀,应综合评价为强腐蚀。

  12.2.4 水和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4 的规定。

  12.2.6 水土对建筑材料腐蚀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13 现场检验和监测

  13.1 一般规定

  13.1.1 现场检验和监测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必要的项目,在使用期内继续进行。

  13.1.2 现场检验和监测的记录、数据和图件,应保持完整,并应按工程要求整理分析。

  13.1.3 现场检验和监测资料,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当监测数据接近危及工程的临界值时,必须加密监测,并及时报告。

  13.1.4 现场检验和监测完成后应提交成果报告报告中应附有相关曲线和图纸,并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

  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3.2.1 天然地基的基坑(基槽)开挖后,应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的建议。当与勘察报告出入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分布及其性质;

  2 地下水情况;

  3 对土质地基,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机具进行检验。

  13.2.2 桩基工程应通过试钻或试打,检验岩土条件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如遇异常情况,应提出处理措施。当与勘察报告差异较大时,应建议进行施工勘察。单桩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载荷试验与动测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桩检验孔底尺寸和岩土情况

  13.2.3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 章的规定执行。

  13.2.4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的变形;

  2 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

  3 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

  4 地下水位;

  5 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

  13.2.5 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

  3 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着变化的工程;

  4 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

  5 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13.2.6 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

  13.2.7 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1 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

  2 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

  3 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3.3.1 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 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

  2 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

  3 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着不良影响时。

  13.3.2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纲要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13.3.3 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

  1 地面变形;

  2 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

  3 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

  4 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

  13.3.4 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滑坡体的位移;

  2 滑面位置及错动;

  3 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4 滑坡体内外地下水位、流向、泉水流量和滑带孔隙水压力;

  5 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13.3.5 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

  13.3.6 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

  2 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并大致相等;

  3 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

  13.3.7 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13.4 地下水的监测

  13.4.1 下列情况应进行地下水监测:

  1 地下水位升降影响岩土稳定时;

  2 地下水位上升产生浮托力对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防潮、防水或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时;

  3 施工降水对拟建工程或相邻工程有较大影响时;

  4 施工或环境条件改变,造成的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变化,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较大影响时;

  5 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区域性地面沉降时;

  6 地下水位升降可能使岩土产生软化、湿陷、胀缩时;

  7 需要进行污染物运移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时。

  13.4.2 监测工作的布置应根据监测目的场地条件工程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13.4.3 地下水监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的监测,可设置专门的地下水位观测孔,或利用水井、地下水天然露头进行;

  2 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的监测,可采用孔隙水压力计、测压计进行;

  3 用化学分析法监测水质时,采样次数每年不应少于4 次,进行相关项目的分析。

  13.4.4 监测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动态监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2 当孔隙水压力变化可能影响工程安全时,应在孔隙水压力降至安全值后方可停止监测;

  3 对受地下水浮托力的工程,地下水压力监测应进行至工程荷载大于浮托力后方可停止监测;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4.1 一般规定

  14.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和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各类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以及各种特殊性岩土的分析评价,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 章、第5 章、和第6 章的规定。

  14.1.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了解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

  2 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考虑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和随时间的变化,评估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确定其最佳估值;

  3 充分考虑当地经验和类似工程的经验;

  4 对于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可通过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5 必要时可建议通过施工监测,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

  14.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

  14.1.4 岩土工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可用于评价岩土地基承载力和边坡、挡墙、地基稳定性等问题,可根据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用分项系数或总安全系数方法计算,有经验时也可用隐含安全系数的抗力容许值进行计算;

  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进行验算控制,可用于评价岩土体的变形、动力反应、透水性和涌水量等。

  14.1.5 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区别进行。对丙级岩土工程勘察,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钻探取样试验资料进行;对乙级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详细勘探、测试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对甲级岩土工程勘察,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必要时应对其中的复杂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结合监测对评价结论进行检验。

  14.1.6 任务需要时,可根据工程原型或足尺试验岩土体性状的量测结果,用反分析的方法反求岩土参数,验证设计计算在,查验工程效果或事故原因。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14.2.1 岩土参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选用,并按下列内容评价其可靠性和适用性。

  1 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 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

  3 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

  4 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

  5 测试方法与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14.2.2 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应按场地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别统计;

  2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

  3 分析数据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数据的取舍标准。

  14.2.3 主要参数宜绘制沿深度变化的图件,并按变化特点划分为相关型和非相关型。需要时应分析参数在水平方向上的变异规律。

  相关型参数宜结合岩土参数与深度的经验关系,按下式确定剩余标准差,并用剩余标准差计算变异系数。

  注:式中正负号按不利组合考虑,如抗剪强度指标的修正系数应取负值。

  统计修正系数Ys也可按岩土工程的类型和重要性,参数的变异性和统计数据的个数,根据经验选用。

  14.2.5 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岩土参数值:

  1 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数据分布范围和数据的数量;

  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所需要的岩土参数标准值,应按式(14.2.4-1)计;算当设计规范另有专门规定的标准值取值方法时,可按有关规范执行。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14.3.1 岩工工程勘察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进行整理、检查、分析,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14.3.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4.3.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14.3.5 成果报告应附下列图件:

  1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 工程地质柱状图;

  3 工程地质剖面图;

  4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注:当需要时,尚可附综合工程地质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素描、照片、综合分析图表以及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等。

  14.3.6 对岩土的利用、整治和改造的建议、宜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并提出对设计、施工和现场监测要求的建议。

  14.3.7 任务需要时,可提交下列专题报告:

  1 岩土工程测试报告;

  2 岩土工程检验或监测报告;

  3 岩土工程事故调查与分析报告;

  4 岩土利用、整治或改造方案报告;

  5 专门岩土工程问题的技术咨询报告。

  14.3.8 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4.3.9 对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成果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采用以图表为主,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对甲级岩土工程勘察的成果报告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可对专门性的岩土工程问题提交专门的试验报告、研究报告或监测报告。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A.0.1 岩石坚硬程度等级可按表A.0.1 定性划分。

  A.0.5 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可按表A.0.5 分类。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B.0.1 当采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确定碎石土密实度时,锤击数N63.5 应按下式修正;

  B.0.2 当采用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确定碎石土密实度时,锤击数N120 应按下式修正;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C.0.1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应按表C.0.1 执行: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D.0.1 具有下列特征的土可初判为膨胀土:

  1 多分布在二级或二级以上阶地、山前丘陵和盆地边缘;

  2 地形平缓,无明显自然陡坎;

  3 常见浅层滑坡、地裂、新开挖的路堑、边坡、基槽易发生坍塌;

  4 裂缝发育、方向不规则,常有光滑面和擦痕,裂缝中常充填灰白、灰绿色粘土;

  5 干时坚硬,遇水软化,自然条件下呈坚硬或硬塑状态;

  6 自由膨胀率一般大于40%;

  7 未经处理的建筑物成群破坏,低层较多层严重,刚性结构较柔性结构严重;

  8 建筑物开裂多发生在旱季,裂缝宽度随季节变化。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E.0.1 水文地质参数可用表E.0.1 的方法测定。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G.0.1 场地环境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G.0.1 的规定。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F.0.1 取土器技术参数应符合表F.0.1 的规定。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H.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H.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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